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关于年产40万吨电池级磷酸铁材料项目 (一期10万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达州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 2022-08-30 14:36:34

​​达州唯特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关于审批年产40万吨电池级磷酸铁材料项目(一期10万吨)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及《年产40万吨电池级磷酸铁材料项目(一期10万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年产40万吨电池级磷酸铁材料项目(一期10万吨)位于达州高新区斌郎街道河东社区10组(行政区划隶属于达州市达川区),场地中心坐标为N 3108'24.8、E 10727'19.7。项目总规划占地面积609亩,拟建设年产40万吨电池级磷酸铁材料生产线及配套设施,规划建筑面积359064.76m2;项目共分为三期建设,本次设计范围为一期工程,设计年产电池级磷酸铁材料10万吨。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类,项目由生产厂房、办公楼、罐区、综合动力站、污水处理站等主体建筑以及道路广场、景观绿化以及综合管网等配套工程组成;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136006.80㎡,设计建筑面积132920.72㎡(均为地上建筑),容积率0.98,建筑基底面积43091.20m2,建筑密度49.9%,绿地面积43091.20m2,绿地率31.7%。项目总征占地面积为13.60hm2,均为永久征地。项目场平工程已由政府统一实施完成;项目建设共计开挖土石方总量为2.00万m3;回填土石方总量共3.16万m3(其中表土利用1.16万m3),其中表土回铺1.16万m3 ,一般土石方回填2.00万m3;借入表土1.16万m3(表土外购解决),项目建设无外运弃渣,本项目不设取料场和弃渣场。工程总投资163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3000万元。项目已于2022年6月动工建设,计划2023年12月完工,总工期18个月。项目属于补办手续。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60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挡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四)基本同意土石方调配处置方式。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831.6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415.23万元,植物措施费282.70万元,监测措施费14.65万元,施工临时措施费46.25万元,独立费用45.88万元,基本预备费9.2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7.68万元。

(七)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及《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0〕30号)规定,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面积为136007㎡(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你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76809.10元。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貌植被。做好表土剥离保护和弃渣综合利用,废弃土(石、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集中堆放。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整治并恢复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避免土石方重复挖运,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达州高新区水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工程建设期间,每年12月底定期向达州高新区水务部门书面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达州高新区水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若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办理立项手续的,以及项目总占地面积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若需作出重大变更,须报我局批准。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正式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依法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将验收材料报达州高新区水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行为。生产建设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项目建设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另行申报办理。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8月30日



主办单位: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蜀ICP备14031731号
公安备案号:51170302000114 
网站标识码:511700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