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达州市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X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骑龙大道罗浮南山美庐7号楼1层1号门市
被处罚事由:你公司于2020年5月以出借公司资质的方式允许王江以本单位名义投标“金龙村8、9、12组道路硬化工程”项目,由当事人取得中标,工程中标价为676000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你公司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800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
2.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按工程合同价¥676000.00元2%处以罚款,即¥13520.00元(大写:壹万叁仟伍佰贰拾元整)。
罚款于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达州经开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
达州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高新区大队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