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成都星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8栋1层81130号
被处罚事由:你公司建设的达州高新区长田大道蓝润·春风屿湖项目B地块4#楼采光井有人员居住休息,临边防护不到位,易造成安全事故,该行为存在事故隐患,且你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大写:伍万元整)。
罚款于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达州经开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