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达州经开区红兴隆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李*
地址:达州高新区幺塘乡垭口村二社
被处罚事由:对你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你公司员工李代华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叉车作业。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人民币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大写:柒仟元整)。
罚款于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达州经开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