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达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2-11-29 16:24:59

​​​​​达市环罚〔20223

达州高新区祥通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

地址:达州高新区斌郎街道桥坝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00**********

法定代表人:董**

20211230日,达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达州高新区天然气输配一期四标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执行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要求仍在进行土石方开挖作业。

以上事实,有《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1219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达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2137号),并于2021122012时升级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达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2139号)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达州市高新区祥通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111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23号)及《达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我局决定对达州市高新区祥通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凭缴纳凭证到我局开具罚没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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