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达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6-21 11:00:04

​​​​达市环法罚〔2023110

 

达州市明浩再生橡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

法定代表人:周**

地  址:四川省达州市经开区斌郎乡蔡坪村5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330日,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线索移交,2023410日达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达州市明浩再生橡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2.调查询问笔录份;

3.影像资料一组;

证据1—3证明达州市明浩再生橡胶有限公司涉嫌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4、达州市明浩再生橡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批复;

5.法定代表人周力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周远华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达州市明浩再生橡胶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周力明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我局于20235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罚告字〔20231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我局认为:达州市明浩再生橡胶有限公司涉嫌在线监控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二十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202196日,你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被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达市环罚〔2021163号),此次违法属你公司两年内第二次违法。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0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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