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崎山石材有限公司:
地 址:达州市经开区幺塘乡新民村8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700**********
法定代表人:余*
2023年2月21日达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达州市崎山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石材厂运输车辆冲洗不到位,物料车辆运输压滤淤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及遗撒的泥巴随雨水等流入小河沟内,现场检查时小河沟河道内有淤积的泥沙。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项之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罚告字〔2023〕35号)及《达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有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凭缴纳凭证到我局开具罚没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