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川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7******
法定代表人:黄*华
身份证号码:513***********7858
地 址:达州高新区斌郎街道石观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达州市达川区斌郎乡石观村三组的达州市川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影像资料一组;
证据1—3证明达州市川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4.达州市川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
5.法定代表人黄*华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达州市川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黄*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罚告字〔2023〕17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我局认为:达州市川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户 名:达州市财政局
备 注:写明系达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