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山宸碎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66*****
法定代表人:杨*合
身份证号码:513***********0019
地 址:达州高新区斌郎街道桥坝村五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2月28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移交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辖区内达州市山宸碎石加工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我局高度重视,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达州高新区斌郎街道桥坝村五组的达州市山宸碎石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厂堆料场碎石、砂未采取全覆盖防治扬尘措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影像资料一组;
证据1—3证明达州市山宸碎石加工厂涉嫌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案。
4、达州市山宸碎石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批复;
5.法定代表人杨*合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达州市山宸碎石加工厂,其法定代表人为杨*合。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罚告字〔2023〕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我局认为:达州市山宸碎石加工厂涉嫌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户 名:达州市财政局
备 注:写明系达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