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元顺碎石厂:
地址:达州高新区幺塘乡万阁社区4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L96
法定代表人:瞿**
2023年7月10日,达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达州市元顺碎石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物料堆场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及围挡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罚告字〔2023〕151号)及《达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600元(大写:贰万零陆佰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凭缴纳凭证到我局开具罚没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9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