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概述
1.事项名称:公司注销登记;
2.法定时限:6个工作日;
3.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4.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三、申请条件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
四、申请材料
(一)普通注销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1)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
(2)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
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三)简易注销
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5、9项材料。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登记的
提交此规范第1、7、9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注: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核验原件。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并初审——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七、办理方式
1.现场:四川省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田新区长兴路长田三中心(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准入C12、C13、C14号窗口)
2.网上:
电脑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自主办理
八、咨询电话
0818-3288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