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高新区石板镇三牌矸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58424*****
法定代表人:郭*英
身份证号码:513***********0448
地 址:达州高新区石板镇三牌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01月02日为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达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对达州市石板镇三牌矸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涉嫌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影像资料一组;
证据1—3证明达州高新区石板镇三牌矸砖存在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03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我局认为:达州高新区石板镇三牌矸砖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零陆佰元整(小写:20600.00元)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户 名:达州市财政局
备 注:写明系达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