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印发《达州高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度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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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防指成员单位:
现将《达州高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度修订)》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贯彻落实。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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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高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指导思想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达州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2区防指下设专项工作组
2.3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
2.4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5应急联运机制
2.6建立叫应机制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警信息
3.2预警信息发布
3.3预防预警行动
3.4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 I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8指挥和调度
4.9抢险救灾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社会力量
4.12信息发布
4.13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现场处置和装备保障
5.3应急抢险队伍保障
5.4交通运输保障
5.5医疗卫生保障
5.6治安保障
5.7物资保障
5.8资金保障
5.9社会动员保障
5.10技术保障
5.11培训和演习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社会救助
6.3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6.4水毁工程修复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增强全区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达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达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规则》《达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壅塞体堵塞河道、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紧紧围绕“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的工作总思路,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坚持安全第一,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进防汛抗旱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有效防范重大水旱灾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全面提高防汛抗旱的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1.5 工作原则
1.5.1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5.2 防汛抗旱以确保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5.3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5.4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5.5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制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区应急委,区应急委下设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工作机构,负责托管范围内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达州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 达州高新区应急委下设达州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区农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区农办、自规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区防办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应急、农办的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分管农办的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区农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党政办、党群工作部、科经局、财金局、数字经济局、社事局、区农办、应急管理局、自规分局、公用事业中心、公安分局、交警三大队、消防救援大队等分管负责同志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2.1.3 区防指职责
区防指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等重要论述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关于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全区防汛抗旱形势,部署水旱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工作并监督执行。
(三)督促指导工程治理和非工程措施建设;完善防汛抗旱体系,提升全区防灾减灾能力;督促指导做好思想、责任、措施落实等汛前准备工作;汛期组织会商研判,加强监测预警。
(四)督促指导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适时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科学调度洪水,及时处置险情、灾情;及时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或影响较大的防汛抗旱相关信息。指导各地对未达到响应级别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挥较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重大及以上水旱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组和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六)建立完善规章制度、预案体系,加强宣传培训演练,提升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七)完成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区防指领导职责
总指挥:担任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行政责任人,全面领导、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对防汛抗旱工作负总责。
指挥长:协助总指挥组织、指挥、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分管应急管理的领导负责防汛抗旱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分管水利的领导负责区防指日常工作。完成总指挥安排的其他任务。
副指挥长:协助总指挥、指挥长落实防汛抗旱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按照工作分工和总指挥、指挥长的安排,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2.1.5 区防办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农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农办、自规分局、科经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沟通、共享相关信息,向区防指提出重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意见,组织开展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评估。
(一)建立完善防汛抗旱工作机制
(二)负责本级各类防汛责任人的确定并公示,安排部署各级各部门汛前准备工作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值班值守、水旱情会商研判;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调度会商、隐患排查、督导突访工作。
(四)负责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演练工作;负责水旱灾情统计、上报、发布和核实。
(五)统筹防汛抗旱宣传和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发布党工委、管委会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党群工作部负责审核在媒体上公开报道的稿件。区农办负责审核汛情、旱情,工情以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整体情况。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灾情,抢险救援等情况。
(六)负责区防指会议组织,文件起草、简报编印、档案管理等工作。
(七)完成党工委、管委会和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1.6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指成员单位是区防汛抗旱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防汛抗旱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党群工作部:负责达到相应响应级别水旱灾害发生后,启动高新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抗旱重大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认真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农办:负责承担区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统筹水旱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对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工作;负责启动(终止)三四级应急响应;协助编制修订《达州高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风险普查与区划分级;负责发布危险区人员转移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应急抢护;负责防汛抗旱工程安全和监督管理;认真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办公室,负责承担区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洪涝灾区和旱灾区群众的生活救助并协助指导撤离转移,负责抢险救援,督促、指导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建立灾情报告制度,提交区防指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综合监测预警,承担水旱灾害普查和综合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启动(终止)一二级应急响应;协助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对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助全区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编制修订《达州高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认真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自规分局:负责高新区区域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监测、监控及治理,指导各乡镇(街道)进行地质灾害的防灾避灾;及时对拟建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适时拟定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及办理受灾群众灾后重建土地管理相关事宜。认真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财金局:负责防汛抗旱经费的筹措、调拨和监督使用,确保防汛抗旱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会同应急管理局、区农办积极争取上级防汛抗旱经费补助;积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易地搬迁(安置)经费筹措等工作。认真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科经局:积极争取重点防汛抗旱工程建设项目并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负责立项审批灾前避险和灾后重建重点工程项目;负责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负责电力抢险设施抢修保供工作;负责工业企业的防汛抗旱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重点工业企业防汛抗旱预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高新区城镇防汛;搞好灾后灾民异地安置的建设规划及筹建工作;及时向区防办提供工矿企业受灾情况、城镇受灾情况、受灾程度、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同时做好防汛抗旱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区水陆交通抢通保畅和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汛期依法实施营运船舶禁航,抓好水上船只的安全度汛;搞好受灾群众的农用物资的储备及调运。认真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打击盗窃防汛物资和破坏防洪、水利、水文、电力、通讯设施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交通管制;负责重要单位、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为因灾死亡失踪(联)人核查核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开展调查走访、舆情监测、数据分析。认真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救洪水围困群众,确保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保障灾后的清淤送水工作。认真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经合中心:负责商贸物流企业防汛度汛工作;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须品市场监测,保障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应急生活物资和灾后恢复重建应急生活物资的供应等工作。认真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社事局:负责组织指导地方做好学校、医院、敬老院、旅游景区等防汛减灾、防汛安全、防汛安全信息提示及临时关闭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做好救灾医疗物资储备工作。认真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数字经济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保障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抢险救灾指挥和重要部门、区域的通信畅通。组织基础电信运营商发送防汛减灾公益短信。认真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公用事业中心:负责全区公共设施(排水道、路灯等)的日常维护及防洪保安;全区公共区域的排涝、清障、道路及设施修复;负责修订《高新区城市内涝防治抢险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该预案。认真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长、中、短期气象预测预报及实时天气信息、降雨信息;组织实施抗旱人工增雨作业和水利蓄水人工增雨作业。
达州市水文水资源中心:负责提供全区雨水情信息。
各部门职能职责如发生改变,根据最新三定方案自行调整。
2.2 区防指下设专项工作组
区防指成立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数量、成员单位和职责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组内成员单位要加强分工合作、协调联动,形成应对合力。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区农办
成员单位:自规分局、公安分局、科经局、经合中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示;传达执行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党工委、管委会指示和部署做好防汛抗旱综合协调工作。汇总报送灾险情动态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农办、科经局、公安分局、自规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经合中心、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应急抢险。负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各方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人员搜救;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抢险救援;统筹涉及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指导工矿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度汛防灾;协助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采取一定期限的应急处置措施避免人员二次伤亡。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3)技术支撑组
牵头单位:区农办
成员单位:自规分局、市气象局、达州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气象、水文、地质等信息保障。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及次生衍生灾害发展态势,及时组织会商研判,为应急抢险救援提供技术保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4)通信保障组
牵头单位:数字经济局
成员单位:科经局、财金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5)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科经局
成员单位:交警三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应急车辆的通行保障,落实救援人员运送、现场安全、善后处理等,为现场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密切配合提供保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6)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区农办
成员单位:社事局、科经局、自规分局、经合中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体的应急调查,动态掌握灾险情状况;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协商技术支撑组后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初步预测,提出初步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灾害损失;对灾后群众救助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7)群众安置组
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区农办
成员单位:社事局、科经局、财金局、自规分局、经合中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对安置场所进行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安全;开辟紧急避难场所,设置集中安置点,调拨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吃饭、穿衣、饮水、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8)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社事局
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局、科经局、区农办、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抢救和转送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物资的组织调度;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治情况;做好灾害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9)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达州市城市管理执法直属二大队、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社会秩序稳定。开展灾区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开展灾害现场指挥部、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10)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党群工作部
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局、区农办、科经局、社事局、经合中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险情和抢险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灾减灾、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其他工作组
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等根据需要调整设置。
紧急防汛期间,由于抢险救援及治安保卫面宽量大,公安分局作为社会治安组牵头单位,要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其它求救信息,合理部署力量,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及治安保卫工作,尽力减轻灾害损失。
紧急防汛期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抗洪需要,可以依法调用防汛所需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及人力等社会资源,采取一切必要的紧急措施,确保防汛安全,降低财产损失。
2.3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乡镇(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镇(街道)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防汛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行政村、社区,由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责任人,兼任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在上级乡镇(街道)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
2.4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全区水利电力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5 应急联运机制
当高新区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时,区防指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党工委和管委会,由区防指组织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6 建立叫应机制
预警信息直达基层一线责任人,在收到区防指及防指成员单位、应急等部门发布蓝色及以上预警信息以后,及时回复,并第一时间报告本级的防汛责任人。总值班室第一时间用电话叫醒未回复的乡镇(街道)防汛责任人,乡镇(街道)立即用电话叫醒未回复的各危险区责任人,到岗就位,组织人员转移、抢险救援等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市气象局、达州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建立雨、水情、墒情监测点,按照气象预报标准和水文预报标准的国家规范向区防指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3.1.2 工程信息
1、水库、山坪塘等信息
(1)在水库、山坪塘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态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区防指,山坪塘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30小时内上报区防指。
(2)当水库、山坪塘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讯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及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山坪塘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前向工程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2、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河可能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无具体管理单位的由工程所在的乡镇(街道)或村委(社区)负责〉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洞、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防汛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现险情情况和防守情况,州河(南门口警戒水位281.0m)、铜钵河(石板警戒水位为268m)等主要河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至区防指。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3 堰塞湖险情
出现堰塞湖险情后,涉及乡镇(街道)应立即组织核实堰塞湖库容、上游来水量、堰塞体物质组成、堰塞体形态、淹没区及溃决洪水影响区的风险人口、重要城镇、公共或重要设施、生态环境等,按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450-2021),明确堰塞湖风险等级,由对应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安全监测,并将相关情况报区防指。
3.1.4 城市内涝
公用事业中心要加强对辖区重要易涝点位的监测管控,合理布设监测设施,提高城市内涝智慧化监测水平。
3.1.5 旱情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供水情况。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和发展趋势,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6 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干旱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损失。
灾情发生后,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洪涝、干旱灾情信息。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区防指,同时对实时灾情及时组织核实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3.2 预警信息发布
区防指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组织预警发布主管部门建立面向公众和面向防范应对责任人两条预警主线,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气象、水文、水务等部门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并按相应权限发布。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暴雨、干旱预警,水文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洪水预警,水务部门负责发布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情况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宣传。
3、预警对象。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其中对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山洪灾害危险区、河心洲岛(坝)等特殊场所以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4、信息反馈。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方式,各级各有
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部署防范应对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情况。建立直达基层责任人的临灾暴雨预警“叫应”机制,基层责任人接到预警信息并采取应急措施后要及时反馈,确保既要“叫醒”也要“回应”。
5、信息通道保障。党群工作部、数字经济局、电信基础运营商等单位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通道保障工作。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党工委、管委会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宣传动员,增强各级领导干部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增强全民防御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讯、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强化责任体系,全面梳理建立领导干部责任清单、部门职责清单、隐患风险清单和承诺书,理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完善监测预警、指挥调度会商研判、值班值守等制度,落实防汛抗旱责任,逐级落实并公示江河、水库水电站、山洪灾害危险区、城镇等各级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加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做好堤防、水库水电站、河道整治、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工程运行准备,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防洪工程等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在建的涉水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工作措施。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逐步形成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系统化推进城市内涝治理,保障城市运行。科经局、公用事业中心、农办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
4、预案准备。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及时编制和修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构建上下衔接、横向协同、高效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
村(社区)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水库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要根据工情、汛情等变化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防汛抗旱物资品种、数量,足额补充和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确保急需时可调可用。统计梳理掌握综合性抢险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救援力量情况,建强补齐“一主两辅”基层应急力量体系,加强抢险救援队伍培训,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或桌面推演,有效提升救援和处置能力。
6、通讯准备。根据职能职责,分级完善监测预警网络,健全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确保覆盖到村(社区)、到户、到人;分级检查和维护防汛抗旱通信专网和监测预警设施设备,保障其正常使用。充分利用社会通讯公网,建设防汛抗旱专用网络系统,采用多种形式确保防汛抗旱信息畅通。
7、防汛抗旱检查。汛前,组织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开展汛前检查工作。检查省和市、区相关部署落实、防汛减灾责任体系建立、体制机制建立完善、能力建设等情况,风险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防汛经费使用管理、物资储备、抢险救援力量配置、宣传培训演练、方案预案编制等应急保障落实情况,防汛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防灾减灾项目推进情况,查找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风险辨识管控。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水旱灾害风险辨识,列出风险清单制定并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9、隐患排查治理。要采取群专结合、人技结合、点面结合等方式,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方法,聚焦水旱灾害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全面开展辖区内水旱灾害隐患排查。科经局、农办等有关部门等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要突出抓好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除。坚持开展“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健全各相关部门(单位)、基层干部群众联防联动和隐患动态监管机制。对发现的隐患登记、评估、整改和处置及时消除隐患,不能及时处置的,要落实好责任人和针对性应急措施。
10、组织演练。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要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演练,水库水电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每年应组织专项演练。
11、宣传培训。结合实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人员等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防范化解风险水平。深入推进防汛减灾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全面提高公众防汛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3.2 预警行动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旱情,提高监测频次,滚动更新预报,及时发布传递预警信息。
2、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召开会商调度会,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及时发送研判成果。
3、按照“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坚决疏散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做好安置和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转移避险闭环管理,建立核查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多方交叉验证、核实确认。
4、对预警地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各级包保责任人要提前下沉一线。
5、加强水库水电站、堤防、山洪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河心洲岛(坝)等部位和区域的巡查值守,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视情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受威胁企业停工停产撤人,转移重要物资等工作,及时劝阻山间溪谷、浅滩水域内野游、露营等行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7、组织相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8、媒体单位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视情不间断滚动播报预警和雨水情信息。
9、各级防指领导根据需要坐镇指挥防范应对工作,防指和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
3.3.3 预警行动
当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或连续2天发布暴雨蓝色预警,按本预案启动相应级别防汛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响应行动。当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后,区防指和相关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会商调度。会商调度时,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通报情况或安排部署本行业领域防灾减灾工作。区领导未组织时,由区农办牵头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需要相关成员单位分别组织本行业系统调度。
2、安排部署。向相关地区和部门传达国家和省、市、区领导相关指示批示精神,部署防范应对工作,提出工作要求,跟踪工作落实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情况。
3、应急准备。视情通知提醒相关区级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准备区级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和救援救灾物资。
4、值班值守。区防指和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按职责分工动态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3.3.4 江河洪水预警
1、警戒水位以下洪水预警。预警级别为一般洪水预警(IV级),用蓝色表示。区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区防办副指挥长负责组织会商气象、水情发生趋势,并迅速完成本区域预警。及时将重要天气消息和有关信息传到有关部门完成预警。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预警级别为较重洪水预警(III级),用黄色表示。当洪水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但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由区防办公室24小时监控,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的副指挥长负责组织应急局、农办、自规分局、科经局、公用事业中心、气象、社事局等部门会商气象、水情发生趋势,并迅速完成本区域本行业预警。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3、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预警级别为大洪水预警(Ⅱ级),用橙色表示。当洪水水位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区防指总指挥、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在前期预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会商完成预警。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的副指挥长负责组织会商,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4、超标准洪水预警。预警级别为特大洪水预警(I级),用红色表示。洪水水位超过防护对象设防标准的洪水为超标准洪水。当出现超标准洪水时,区防指总指挥、事发地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总指挥、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部门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各自完成相关预警工作。
3.3.5 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性洪水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洪灾害。此类灾害的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或虽有征兆但爆发时间短,成灾迅猛,难以控制,危害后果往往较为严重。
1、水库洪水预警。由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防指报告水库运行情况。当水库洪水位达到危险(校核)水位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发布预警,同时逐级报告并向可能影响区域发布预警。
2、堤防护岸工程失事预警。当堤防工程发生崩塌、脱坡等情况,危及工程安全,可能失事并造成损失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发布预警,同时逐级报告并向可能影响区域发布预警。
3、山洪地质灾害预警。凡可能遭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凡有山洪地质灾害的地方,应由乡镇(街道)组织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山洪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建立需转移群众名册,标注老、小、残需帮助转移名单,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山洪地质灾害区域内,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居民小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逐级报告本地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6 城市洪水预警
1、城市外洪预警。城市外洪是指对城市防洪形成威胁的江河洪水水情。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服从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挥,严格按照江河洪水预警标准执行。
2、城市内涝预警。由公用事业中心负责,会同农办、气象、水文等部门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规划区内城市周边山溪、渠塘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制定城市内涝标准级。并由公用事业中心负责内涝的预报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3.7 干旱灾害预警
农业干旱等级划分
农业干旱划分为四级,轻度干旱(连续无降雨天数,春季达16~30天、夏季16~25天、秋冬季31~50天)、中度干旱(连续无降雨天数,春季31~45天、夏季26~35天、秋冬季51~70天)、严重干旱(连续无降雨天数,春季46~60天、夏季36~45天、秋冬季71~90天)、特大干旱(连续无降雨天数,春季在61天以上、夏季在46天以上、秋冬季在91天以上)。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防御江河洪水预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预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办事处)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具有权威性,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4.2 抗旱预案
(1)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1)组织指挥。建立健全统一指挥、有序高效的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灾害发生后,发生地党委、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防指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摸排掌握险情灾情,开展会商研判,在高风险区域采取“关停限”措施,迅速调集专业队伍,科学开展现场处置,组织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工作,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按规定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2)转移避险。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防汛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当山洪灾害易发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区农办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乡镇(街道)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乡镇(街道)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3)抢险救灾。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区防指。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
(4)安全防护。各乡镇(街道)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救援行动中应急救援队伍应设置安全员,配备高音喇叭、警报器等示警装备,救援行动开始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示警。
(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水旱灾害后,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当地政府(办事处)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办事处)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2 I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或预判将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I级响应
1、州河水位达到河市镇长航社区防洪墙上口平面或铜钵河水位达到石板街道官渡大桥桥面或幺塘河水位达到河市镇龙家庙村2组龙怀军住房门口平面;
2、州河水位达到河市机场平面、铜钵河水位达到石板街道姜家桥桥面和幺塘河水位达到河市镇龙家庙村2组王健住房基础平面等三条河流水位同时达到时;
3、造成主干道积水深度在40厘米以上,交通中断等重大险情和灾情;
4、州河、铜钵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岸坡大面积垮塌;
5、小(Ⅰ)型水库垮坝失事;
6、发生全区干旱或特大干旱;
7、按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或汛情发展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4.2.2 I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各地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实时启动应急响应,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区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区防指及时发布汛情、旱情公告,为灾区紧急组织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区财金局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区科经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区社事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①区防指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区水旱灾害应对工作。根据需要,区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全区紧急动员会,部署各地及成员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救灾有关工作;召开会商研判会,了解掌握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重要工情等信息。
②按照区防指总指挥安排,指挥长(或区级包保责任人)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防范应对工作,视实地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实时安排部署。
③按照区防指总指挥安排,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
④区防指迅速将应急响应启动及防汛抗旱救灾等情况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并通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⑤区防指加强会商调度,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长、指挥长和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⑥区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全力开展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指各成员保持通信畅通,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到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及职责。
⑦区防指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⑧区防指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与相关区域加强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安排布置。
防汛应急响应期内,区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2、气象部门加强预报,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每日不少于3次向区防指提供事发地区的精细预报。抗旱I级响应期间负责做好人工增雨作业准备,择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启动I级响应,防汛时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库)查险和水库、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方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负责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减灾救灾工作。
4、抗旱I级响应期间,当发生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区防指可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届时,乡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除采取常规抗旱措施外,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还可采取压减供水指标、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压缩农业供水范围或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措施,全力确保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安全。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或预判将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州河水位达到河市机场平面或铜钵河水位达到石板街道姜家桥桥面或幺塘河水位达到河市镇龙家庙村2组王健住房基础平面;
2、州河水位达到河市镇码头公路平面、铜钵河水位达到石板街道四凌桥桥面和幺塘河水位到河市原造船厂大门平面等三条河流水位同时达到时;
3、主干道积水深度在30厘米以上、40厘米以下,造成短时严重交通堵塞等较大险情和灾情;
4、州河、铜钵河干流一般河段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岸坡垮塌;
5、小(Ⅰ)型水库发生危及安全的重要险情、小(Ⅱ)型水库垮坝失事;
6、发生区域干旱或严重干旱;
7、地质灾害点出现大型险情;
8、按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或汛情发展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或委托的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成员参加。区防指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派出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区防指不定期发布汛情、旱情;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区社事局根据需要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助;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①区防指指挥长组织指挥全区水旱灾害应对工作。根据需要,主持召开会商研判会,了解掌握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重要工情等信息,部署各地及成员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救灾有关工作。
②区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
③区防指迅速将应急响应启动及防汛抗旱救灾等情况报告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并通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④区防指加强会商调度,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指挥长和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⑤区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全力开展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指各成员保持通信畅通,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到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及职责。
⑥区防指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⑦区防指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与相关区域加强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安排布置。
⑧防汛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由区防指指挥长随时主持会商。
2、气象部门加强预报,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每日不少于2次向区防指提供事发地区的精细预报。抗旱Ⅱ级响应期间负责做好人工增雨作业准备,择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各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时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利。
4、抗旱Ⅱ级响应期间,乡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除采取常规抗旱措施外,还可采取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限量供应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等措施,确保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安全。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或预判将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州河水位达到河市镇码头公路平面或铜钵河水位达到石板街道四凌桥桥面或幺塘河水位到河市原造船厂大门平面;
2、州河水位达到河市码头广场平面、铜钵河水位达到石板街道1号桥路面和幺塘河水位达到龙盘石大桥封洞等三条河流水位同时达到时;
3、主干道积水深度在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造成短时交通堵塞等险情和灾情;
4、州河、铜钵河干流堤防或岸坡发生重大险情;
5、小(Ⅱ)型水库发生危及枢纽安全的重要险情、重点山坪塘垮坝失事;
6、发生单个乡镇(街道)干旱或中度干旱;
7、前期土壤饱和,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发生区域性大暴雨、特大暴雨;
8、地质灾害点出现中型险情;
9、按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或汛情发展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的副指挥长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应急管理局、区农办、自规分局、科经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社事局等部门参加防汛会商,区防指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区社事局根据需要派出医疗队伍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区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①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研判会,了解掌握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重要工情等信息,部署防汛抗旱救灾有关工作。
②区防指迅速将应急响应启动及防汛抗旱救灾等情况报告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并通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③区防指加强会商调度,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及时将情况
报告总指挥、指挥长和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④区防指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全力开展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相关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到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及职责。
⑤区防指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⑥区防指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与相关区域加强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安排布置。
2、气象部门加强预报,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每日不少于1次向区防指提供事发地区的精细预报。抗旱Ⅲ级响应期间负责做好人工增雨作业准备,择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发布汛情、旱情,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4、抗旱Ⅲ级响应期间,乡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开展应急打井、挖泉、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组织向人饮困难地区输水等措施缓解旱情,确保群众用水安全。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或预判将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州河水位达到河市码头广场平面或铜钵河水位达到石板街道1号桥路面或幺塘河水位达到龙盘石大桥封洞;
2、辖区大部分乡镇(街道)前期土壤饱和,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发生区域性暴雨、大暴雨;
3、州河、铜钵河干流堤防或岸坡发生险情;
4、重点山坪塘发生危及枢纽安全的重要险情、一般山坪塘垮坝失事;
5、发生一般洪水,低洼地区积水,主干道积水深度可能达10厘米以上;
6、地质灾害点出现小型险情;
7、发生局部或轻度干旱;
8、按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或汛情发展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汛情发展变化,加强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应急管理局、区农办、自规分局、科经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社事局等部门参加防汛会商。
①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研判会,了解掌握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重要工情等信息,部署防汛抗旱救灾有关工作。
②区防指迅速将应急响应启动及防汛抗旱救灾等情况报告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并通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③区防指加强会商调度,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长、指挥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④区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应对工作。
⑤区防指根据需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⑥区防指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与相关区域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安排布置。
2、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响应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响应。由发生地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发生地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到岗,实时向区防指汇报重要汛情信息。组织力量加强巡堤检查,积极防御江河险工段等重点部位,及时发现险情,消除隐患,确保堤防安全。同时,及时反馈信息,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3、超保证洪水响应。区防指指挥长、事发地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上岗到位,及时掌握汛情,向市防指实时汇报。当地政府组织力量24小时巡堤检查,做好重要险工段防汛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一旦出险立即投入抗洪抢险。事发地乡镇(街道)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江乡镇(街道)组织好低洼地带、河心洲坝、低矮岸边群众转移和救生准备,重点堤防抢险队伍上堤防守。
4、超标准洪水响应。区防指总指挥上岗到位,随时掌握汛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时汇报。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可能淹没区内立即组织群众转移并做好救生工作。
4.6.2 城市洪水响应
1、城市外洪响应。严格按照江河洪水响应程序执行。同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适时关闭排水闸门及涵洞等措施,防止洪水倒灌淹没城区。
2、城市内涝响应。区域内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各成员单位上岗到位,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公用事业中心负责组织城区排涝(污)站开启,各乡镇(街道)通知易涝区域各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交警三大队负责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保证安全供断电,电讯部门确保重点通信畅通,消防部门组成机动排涝队伍。
4.6.3 突发性洪水响应
1、水库洪水响应。水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水库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紧急会议,根据工程险情确定是否启动水库防汛应急预案,一旦确定启动,立即召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库工程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防汛抢险具体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各成员单位协作执行。必要时通知下游相关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2、堤防工程失事响应。当地政府迅速组织淹没区人员转移,采取工程措施处置失事堤段,调动抢险物资、人员,采取一切办法,确保重要城镇、工矿区、重要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安全。
4.6.4 干旱灾害响应
各乡镇(街道)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
(一)特大干旱(连续无降雨天数,春季在61天以上、夏季在46天以上、秋冬季在91天以上)
(1)区抗旱工作机构随时掌握旱灾情况及发展趋势,分析旱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时通报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2)区抗旱指挥机构召集成员单位进行抗旱工作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联动。
(3)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调动抗旱服务队及抗旱机具分赴重灾区指导抗旱救灾。
(4)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严格按照“电调服从水调,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
(5)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6)根据需要启动应急水源、应急限水、应急送水等。在区防指统一安排布置下开展送水。
(7)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援抗旱减灾工作。
(8)加强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二)严重干旱(连续无降雨天数,春季46~60天、夏季36~45天、秋冬季71~90天)
(1)区抗旱机构随时掌握旱灾情况及发展趋势,及时通报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2)区抗旱指挥机构召集成员单位进行抗旱工作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3)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监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工矿企业用水。
(5)进一步落实各部门抗旱职责。
(6)加强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三)中度干旱(连续无降雨天数,春季31~45天、夏季26~35天、秋冬季51~70天)
(1)区抗旱机构随时掌握旱灾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定期分析旱情情况。
(2)做好抗旱水源调度管理工作。
(3)掌握各方面用水需求。
(4)掌握抗旱准备工作和行动情况。
(5)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6)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四)轻度干旱(连续无降雨天数,春季达16~30天、夏季16~25天、秋冬季31~50天)
(1)区抗旱机构掌握旱灾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做好抗旱水源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工作部署。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收集,随后补报详情。
2、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险情、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同意后,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区防汛抗旱工作机构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的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高新区管委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7.3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 指挥和调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是防汛抗旱的调度指挥机关,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发生重大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对发生水旱灾害和工程出现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指统一指挥,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众参与的方式,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安全防护
1、各乡镇(街道)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2 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施,并派出医疗队伍,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1.2 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或抗旱减灾。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4.12.3 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需发布的信息,应报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实际情况,宣布紧急防汛期或抗旱期结束。
4.13.2 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征用的物资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紧急期结束后应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全力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4.13.4 防汛抗旱应急中形成的临时设施,应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应加固或恢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区数字经济局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及时传递的责任。
5.1.2 在紧急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各种通讯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现场处置和装备保障
5.2.1 对重点险工段及易出险的水利工程,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责成相关成员单位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险情发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5.2.2 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建、储备本级防汛抗旱物资和抢险队伍。各地防汛抗旱物资及队伍服从区防指统一调度。
5.3 应急抢险队伍保障
5.3.1 抢险队伍指高新区、乡镇(街道)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及专业防洪抗旱抢险队伍。
5.3.2 各乡镇(街道)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任务的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5.3.3 党工委、管委会及区防指负责本级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
5.4 交通运输保障
科经局、交警三大队保障防汛抗旱交通运输任务,汛期防汛抗旱指挥及抢险车辆在高新区范围内优先通行。
5.5 医疗卫生保障
各乡镇(街道)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寻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需要上级支援的,由高新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同时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6 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 物资保障
5.7.1 物资储备按分级原则储备防汛物资。
1、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和实际需要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2、高新区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支持遭受大洪水以上灾害地方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3、干旱、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由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使用。
4、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结合本地情况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
5.7.2 物资调拨
1、高新区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拨高新区本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可调用各镇(街道)储备的物资,如全区储备物资都不能满足需要,则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申请调拨。调拨时应优先满足重点地方防汛抗旱物资急需。
2、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8 资金保障
5.8.1 各乡镇(街道)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地方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工作和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开支。
5.8.2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全区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抢险救灾和工程修复补助。
5.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紧急防汛期间,由各级政府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5.10 技术保障
强化科技支撑,加大政策引领和资金投入,支持科学理论研究和先进适用装备的研发、应用和配备,加强科技信息化运用,提升防汛抗旱日常防范应对工作效率,降低防汛抗旱日常防范应对工作成本,全面提高防汛抗旱日常防范应对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5.11 培训和演习
5.11.1 培训
1、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区防指负责各乡镇(街道)、水利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
2、培训工作具体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承担,应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以会代训等多种组织形式,实现定期培训与不定期培训相结合。
5.11.2 演习
1、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习。
2、各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演习。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受灾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冲毁,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安排资金,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2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全区洪涝、干旱灾后的统一协调指挥。按行业归口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行业灾后救助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团结协作救灾。
6.2 社会救助
由社事局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社会救助,并按照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办法对救助财、物进行管理。
6.3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各地应根据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足额补充各类防汛抗旱物资。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当地政府应尽快组织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6.4.2 遭到毁坏的通讯、交通、电力、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设施,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从全社会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区防指报请高新区管委会表彰;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