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大石堡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达州高新区斌郎街道中峰村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T6L
法定代表人:李*诚
根据《中共达州市纪委检查委员会关于反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项督导发现问题的函》文件要求,2024年4月15日,达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对达州市大石堡建材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成品砂石及废石原料覆盖不全,现场堆放的成品砂石大约500吨,废石原料大约70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罚告字〔2024〕40号)及《达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