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优机械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31****589T
法定代表人:苏*中
地址:四川达州市高新区斌郎乡石河村2组
我局于 2024年7月22日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电杆车间正在生产,有多个点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而焊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收集,有两台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装置放在一废弃的设备堆里,有两台放在车间通道里,均未使用。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影视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相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达市环罚告字〔2024〕7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