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属二大队 发布日期: 2024-07-11 15: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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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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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报行政审批局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排放地点、经科学测算的建筑垃圾(包括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产生数量及明确的收集贮存方式、分类利用处置方式、运输方式(含运输单位、运输路线)、消纳处置场所、清运工期等内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置,依法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运输、消纳、利用核准,积极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按照满足内部、就近处置原则,优先选择将建筑垃圾用于道路建设、绿化景观建设等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

()规范施工工地设施设置。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在工地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现场负责人、建筑垃圾产生数量及类型、作业时间、运输期限、建筑垃圾处置地点、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扬尘治理工作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墙、围挡,并根据实际配备雾炮、喷淋等防尘降尘设施。工地出入口处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铺装,铺装硬度和长度应满足相关规范及作业需求;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硬化铺装的洗车台、清洗沟槽、自动冲洗设施或高压水枪、集水沟、沉淀池等,工地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达州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实施共享。

()强化施工工地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在工地现场配备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负责市政设施及房屋拆除、土石方施工、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周边环境卫生的全面管理;要在工地出入口配备车辆进出管控人员、冲洗人员,对建筑垃圾运输出场车辆进行逐车冲洗、检查、登记,做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四不出”(进出道路、冲洗设施不完善不出,没有有效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件不出,运输车辆密闭不规范不出,运输车辆车身未冲洗干净不出)。对不能按照规定及时处置或清运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进行覆盖或密闭存放。

()规范装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各物业小区和临街门店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处置,必须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证》的运输单位运输。小区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以物业管理公司为管理单位,在小区内合适地方设立装修垃圾堆放点集中堆放;临街门店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应有序堆放并覆盖,依法运输至建筑(拆除、装修)垃圾消纳场。

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严格建筑垃圾运输准入。建筑垃圾(含装饰装修垃圾)运输单位应当申请并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证》,

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等相关资料,符合环保及自动化密闭要求,外观标识统一完善,按规定喷涂放大机动车牌号、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箱体视频监控系统,并将视频监控数据与达州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实时共享。

严格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与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明确运输路线、运输时段、处置场所、费用结算及相关责任义务等。未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行政审批局备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不符合准运条件,未签订运输合同的,行政审批局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证》。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路线及时间,最大限度减少对道路及沿途环境的影响。装饰装修垃圾必须交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三、加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消纳场。加强建筑垃圾“疏堵结合”治理,对全区现有消纳场所梳理排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统筹规划、科学选址、合理布局,科学增设1-2处建筑(弃土)垃圾消纳场。

   ()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应当符合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相关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向行政审批局申请核准。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在出入口设置门禁系统和冲洗设施,在出入口、作业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与达州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实时共享。

()严格建筑垃圾场运营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日常运营应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程》(CG058-2021)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相关制度;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及时消除安全、环境风险;规范建立建筑垃圾受纳处置台账,对入场车辆进行逐车登记,每月向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报送进场车辆情况和建筑垃圾受纳量数据;严禁受纳无处置核准、无运输资质单位运输的建筑垃圾;严禁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擅自关闭、停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因特殊原因需暂停受纳建筑垃圾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设计容量无法继续受纳建筑垃圾的,运营单位应当在停止受纳60日前书面告知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并在停止受纳后30日内按照封场方案实施封场,封场后符合移交条件的,可移交属地政府进行日常管理。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日常运营监督管理检查方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四、加强建筑垃圾执法监管

()严厉查处建筑垃圾乱排乱倒行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置承担主体责任。出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倒查追究建设、施工和运输单位责任。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防止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要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将辖区已关闭(停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纳入日常管理及巡查检查范围;发现有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应及时制止并核查乱倾倒地点土地权属,根据土地性质组织相应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应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要牵头制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执法监管工作方案,建立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联合公安交警、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常态化检查力度,在重要节点或区域设立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检查点,按各自职能对违法违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查处;严厉查处未办理或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核准文件超期,未按照核准文件指定的线路、时间运输建筑垃圾,未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核准文件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运输车辆未密闭或冒装、撒漏,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运输车辆标识不清、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或多次被查处的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五、明确建筑垃圾监管职责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监管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监督管理;负责牵头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

()科经局(建交办):负责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建筑垃圾规范化排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首要责任,建立数据台账,并将建筑垃圾收运处置数据每月末上传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建筑工地监管,加强工地标准化管理;督促指导物业公司落实建筑垃圾(含装饰装修垃圾)定点贮存、集中收集的要求,将建筑垃圾交由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证》的运输单位运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在本行业内的推广应用。

(三)市城管执法二大队:负责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的执法监管工作;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牵头开展建筑垃圾领域相关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

(五)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建筑(拆除、装修)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弃土)垃圾消纳场规划选址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垃圾乱堆乱放违法占地行为。

()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筑垃圾利用处置项目环评审批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环境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营运资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交警三大队: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标识不清、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闯红灯、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核定建筑垃圾运输车通行线路、通行时间。

()高铁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分别负责高铁建设、水利建设、高标准农田、林业建设等项目建设工程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施工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需进行填埋处置的,应规划建设配套的消纳场,并纳入项目审批内容。建筑垃圾处置中违反水利、农业、林业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建设项目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整治。

六、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高新区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牵头,科经局(建交办)、市城管执法二大队、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交警三大队、高铁办、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建立执法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采取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执法力度。加强违法违规信息共享,发现建筑垃圾乱倾倒,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沿途飞扬撒漏等违法违规行为时,要第一时间互通情况。

()建立宣传监督工作机制。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平台,报道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建筑垃圾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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