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环法罚〔2024〕118号
重庆桓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MAC1FBB526
负责人:曾茂钊
身份证号码:51302119******0192
地址:达州高新区河市新农社区1组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对你公司在重庆铁路物流中心(小地名:达州河市镇猫儿寨货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达州高新区河市新农社区1组重庆铁路物流中心猫儿寨货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租赁的猫儿寨货场内堆存的煤炭未进行覆盖,堆存量有2-3千吨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笔录2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