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环法罚〔2024〕95号
四川省汇鑫通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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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松柏
身份证号码:51300119******0853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596号2楼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6日达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对四川省汇鑫通途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的河市污水处理厂下发了关于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未备案的限期整改,要求在10月31日完成整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2日做双随机时,发现该问题还未整改,并现场督促业主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但2024年11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对达州高新区河市镇污水处理厂检查时,该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仍未进行备案。
以上违法行为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影视资料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防范环境风险,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达市环罚告字〔2024〕9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