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环法罚〔2024〕136号
四川奕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MA7MMLQH1E
负责人:王婉
身份证号码:51302119******6203
居住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塔沱社区1组259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达州高新区幺塘乡幺店子村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7月新建了一套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主要建设有设施设备包括卸料仓、分选机、脱水机等,目前已安装完成,现场检查时,该套设备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影视(照片)资料、调查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0.42万元(大写:肆仟贰佰元整)。
上述款项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