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环法罚〔2024〕139号
达州市淑伦康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L5LA6C
负责人:何威
身份证号码:5130211991******99
地址:达州经开区斌郎乡桥坝村五组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达州市淑伦康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鄂破机、反击破、振动筛多处破损,未能实施全密闭,不能有效防止扬尘扩散。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影视(照片)资料、调查笔录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