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达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06-09 08:51:22

                                                       达市环法罚〔2024135

平华(达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UTXK

法定代表人廖*旭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高新区河市镇金河村和金星村交界处外郎沟   

我局于2024118收到中央督察组转交的信访件后安排执法人员前往平华(达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情况

你公司环评要求沼气脱硫采用湿法脱硫工艺,但你公司实际采用生物脱硫干法脱硫环评要求锅炉燃烧后废气需经高度不低于15m的排气筒排放,但你公司实际建设的排气筒高度仅为8m环评要求污水处理系统各处理池应加盖密闭,但你公司的污水罐O1A1以及污水罐A/O2、一体化设备均未加盖密闭环评要求预处理车间实施全封闭,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预处理车间的窗户和门均处于打开状态,未保持全封闭环评设计的除臭系统年使用植物除臭剂量为2/年,但你公司自建厂至今仅购置一次,用量为0.09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202532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专家意见书》。该意见书提出:平华环境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于2024415日组织了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意见对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废水处理措施、沼气发电等变动情况进行了重大变动判定,并依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认定上述变动均不属于重大变动。

我局对该《专家意见书》关于本项目实施的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废水处理措施、沼气发电、污水罐O1A1和污水罐A/O2、一体化设备均未加盖密闭等变动不属于重大变更的结论予以认同。据此,认定上述情况不构成《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文件中规定的验收结论错误情形,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同时,也不构成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规定的环评验收弄虚作假行为

关于环评文件提出的对预处理车间、卸料间整体密闭设置,车间设置整体负压抽气口,对车间内的恶臭气体进行收集,臭气通过负压方式收集后引入废气处理系统的要求,你公司车间已设置臭气收集系统,但经核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系统未形成负压。环评规定每年使用植物除臭液应为2吨,你公司实际仅购买0.09吨。但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此用量导致污染治理达不到环评要求的处理标准或处理效果。

因此,认定未按环评文件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综上,并经达州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决定:平华(达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验收弄虚作假、未按环评文件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注:原文写第三项,但实际条款项表述应为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注:同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平华(达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华(达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UTXK

法定代表人廖*旭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高新区河市镇金河村和金星村交界处外郎沟   

我局于2024118收到中央督察组转交的信访件后安排执法人员前往平华(达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情况

你公司环评要求沼气脱硫采用湿法脱硫工艺,但你公司实际采用生物脱硫干法脱硫环评要求锅炉燃烧后废气需经高度不低于15m的排气筒排放,但你公司实际建设的排气筒高度仅为8m环评要求污水处理系统各处理池应加盖密闭,但你公司的污水罐O1A1以及污水罐A/O2、一体化设备均未加盖密闭环评要求预处理车间实施全封闭,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预处理车间的窗户和门均处于打开状态,未保持全封闭环评设计的除臭系统年使用植物除臭剂量为2/年,但你公司自建厂至今仅购置一次,用量为0.09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202532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专家意见书》。该意见书提出:平华环境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于2024415日组织了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意见对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废水处理措施、沼气发电等变动情况进行了重大变动判定,并依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认定上述变动均不属于重大变动。

我局对该《专家意见书》关于本项目实施的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废水处理措施、沼气发电、污水罐O1A1和污水罐A/O2、一体化设备均未加盖密闭等变动不属于重大变更的结论予以认同。据此,认定上述情况不构成《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文件中规定的验收结论错误情形,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同时,也不构成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规定的环评验收弄虚作假行为

关于环评文件提出的对预处理车间、卸料间整体密闭设置,车间设置整体负压抽气口,对车间内的恶臭气体进行收集,臭气通过负压方式收集后引入废气处理系统的要求,你公司车间已设置臭气收集系统,但经核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系统未形成负压。环评规定每年使用植物除臭液应为2吨,你公司实际仅购买0.09吨。但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此用量导致污染治理达不到环评要求的处理标准或处理效果。

因此,认定未按环评文件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综上,并经达州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决定:平华(达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验收弄虚作假、未按环评文件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注:原文写第三项,但实际条款项表述应为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注:同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平华(达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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