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办理死亡人员医保终止的温馨提示

来源:达州高新区社事局 发布日期: 2025-06-23 10:36:01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参保人亲属、定点医药机构: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当我们的亲人离世,在沉痛哀悼之余,及时办理其医保终止手续,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参保单位及亲属应尽的责任,更是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参保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及时终止的重要意义

(一)及时终止是法定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相关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及时终止可防范权益侵害风险。医保未终止,意味着该人员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生存状态仍是正常,其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仍可使用,可能导致个人账户持续注资,医保待遇被冒用,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等。及时终止医保,能从源头堵住漏洞,维护全体参保人、逝者及亲属的合法权益。

(三)冒领冒用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使用已故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购药,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除需退回骗取金额外,还将面临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主体责任

(一)参保单位及参保人亲属

参保人去世后,参保单位及亲属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死亡信息,主动办理参保关系终止手续及个人账户资金依法继承手续,主动申请注销其医疗保障凭证,并积极配合经办机构完成医保账户清理工作。在申请注销之前,参保人亲属需妥善保管已故亲属的医保凭证,防止被他人冒用。 

定点医药机构

定点医药机构在为参保人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须严格执行人员身份信息核验制度。一旦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等异常行为,应立即终止服务,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三、终止医保办理指南

参保登记终止

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3.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文书,申请人无法提供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办理渠道:经办机构窗口、乡镇(街道)医保服务窗口。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3.继承人(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账户信息;

4.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文书,申请人无法提供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办理渠道:经办机构窗口

四、监督与举报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亲属、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参与、不协助、不包庇任何欺诈骗保行为。医保部门将加大对使用已故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并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等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一)市本级举报渠道

电话举报:0818-3091679(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现场举报: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市政综合楼达州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同邮寄举报地址);

邮箱举报:dzybjj@163.com

(二)各县(市、区)举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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