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环法罚字〔2025〕23 号
达州市滨润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79
负责人:尹*荣
身份证号码:513021********135X
地址:达州高新区斌郎乡郑家村一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州市高新区斌郎乡郑家村一组达州市滨润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建了一条碎石生产线,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新建碎石生产线未生产,经调查,你公司新建碎石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影视(照片)资料、调查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对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达市环罚告字〔2025〕23 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42万元(大写:肆仟贰佰元整)。
上述款项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