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核心环节,一旦存在疏漏或认知偏差,不仅直接威胁劳动者健康,更易引发法律追责与声誉危机。通过结合企业服务案例、检查结果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整理出企业最突出的职业健康核心风险点,帮助各用人单位精准识短、规避风险、更好开展自查自纠,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1.管理架构缺失与制度空转。许多中小微企业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部分企业为应付检查,照抄其他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甚至未修改企业名称。最终导致职业卫生制度与落实“两张皮”,形同虚设。或以安全、环保等工作内容替代职业卫生。
合规建议: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体系,明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制定并公布切实可行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避免照搬照抄,确保制度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定期评估执行情况。
2.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部分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识别能力不足、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往往存在因对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不清,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
合规建议: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防护设施设计,提升管理及技术人员识别能力,全面掌握原辅材料、工艺设备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或材料。
3.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不齐。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或设置不齐(标识残缺不全)。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如在铸造岗位仅有粉尘,无噪声、高温、毒物、噪声等标识。把安全标识当作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合规建议: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确保标识齐全、清晰,公布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高毒物品场所应设置专用告知卡。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先天不足。现在在企业厂房建设中,无天窗的铁皮建筑、超大联合工房十分普遍,导致自然通风、整体通风不良。而自然通风、整体通风良好的厂房恰恰是预防各种职业病、防暑降温最经济、最重要的防护设施之一。此外,有些企业尘毒点无抽风除尘排毒装置,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明显,但长期得不到治理。
合规建议:优化厂房通风设计,确保自然通风和整体通风良好,对尘毒危害点安装有效的抽风、除尘、排毒设施,定期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避免长期超标。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布点太少。未定期对工作场所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布点不规范,不按职业卫生检测规范布点检测,只有少数点位有检测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或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甚至隐瞒、伪造、篡改、毁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视环保检测报告为职业卫生检测报告。
合规建议: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现状评价,按规范布点,存档并公布检测结果,确保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严禁伪造、篡改数据。
6.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可能产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未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对象不明确,无针对性。预案中往往遗漏针对高温中暑、紫外线眼睛损伤,化验室、污水站使用的小量毒物的应急等。
合规建议: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自动报警、事故通风、现场急救用品等应急设施,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涵盖高温中暑、毒物泄漏等多种场景。
7.职业健康监护漏洞太多。表现为未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实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数量远低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数量,且项目不全,如同时接触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紫外线的工种仅开展针对粉尘、噪声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有职业禁忌证员工未及时复查并调离。
合规建议: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检查项目覆盖所有接触的危害因素,及时告知检查结果,妥善保管并提供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卫生培训流于形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更多的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用安全培训替代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培训,导致劳动者对自身岗位的职业病危害与防护措施认知不足,职业卫生培训流于形式。
合规建议:加强对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专项职业卫生培训,避免以安全培训替代,确保培训内容实用、有针对性。
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缓慢。当前,各地职业病危害申报率普遍较低。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中职业病危害申报率指标也仅为≥90%。未及时、如实申报、变更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直接导致当地职业病危害情况底数不清,给监管工作带来阻碍。
合规建议: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在工艺、材料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申报信息,配合政府部门摸清职业病危害底数。
10.职业病防护用品无针对性。未给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不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如存在多种不同性质毒物的企业不分毒物种类,统一购置一个型号防毒面具,无法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合规建议:根据作业场所实际危害因素,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种类、型号适用,定期更换和维护,加强使用培训与监督。
以上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健康工作常见十大风险,也是职业病发病埋下的十大隐患,更是职业健康工作存在的违法行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视违法情况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0.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