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环罚〔2025〕55号
当事人名称:达州市铭隆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Q7E962
法定代表人:杨*川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金湾村二组22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砂石堆码场,场内未配备加工设备,其占地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目前,堆码场堆存的砂石量约一万吨,场地东、南两侧设置页岩砖砌筑围挡,但砂石均处于露天堆放状态,物料未采取覆盖等有效的抑尘措施,并且堆存高度超出了围挡高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2025年12月3日制作《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现场违法行为;2025年12月3日制作现场照片4张,证明该公司堆码场内大部分堆存物料露天堆放,同时堆存高度超出围挡高度,未采取有效抑尘等措施;2025年12月4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证明该案件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责任人身份;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分别对达州市铭隆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松山、销售负责人杨直标制作《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人分别对该公司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抑尘措施的行为进行了确认。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体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等抑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5〕5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