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环发罚〔2025〕61号
四川旺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922
法定代表人:王晏
身份证号码:513030********007X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孙家坪社区
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承建临时混凝土拌合站内,砂石等物料露天堆放,且未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了该案件来源及所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2.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承建临时混凝土拌合站内,砂石等物料露天堆放,且未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3.经理黄世雄、现场负责人赵超调查笔录。证明该拌合站砂石等物料露天堆放且并未对砂石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是真实存在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体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等抑尘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