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22年3月11日,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高新区拆迁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高新区办〔2022〕4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印发政策制定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达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国资委〔2015〕389号)、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高新区本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达高新区办〔2021〕269号)等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17条,分为总则,主体原则,处置方式,处置审批,处置程序,处置收益,监督管理,附则监督。
第一章是总则,根据达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国资委〔2015〕389号)、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高新区本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达高新区办〔2021〕26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是主体原则,内容包括高新区范围内各单位、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主体单位”)拆迁后权属为国有资产的处置活动。
第三章是处置方式,内容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调剂)、捐赠、残值处置(报废)以及其他处置方式。
第四章是处置审批,拆迁资产置换、调拨(调剂)、捐赠及重大拆迁资产处置事项应由主体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党工委、管委会同意。
第五章是处置程序,内容包括评估、审批、处置。
第六章是处置收益,内容包括拆迁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七章是监督管理,区纪工委、党群工作部(审计局)可定期或不定期对拆迁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章是附则,由区经合中心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