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主变更所需材料:
(1)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需现房屋所有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原因的:户内其他成年直系亲属与户主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
(4)户内所有成年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姓名变更所需材料:
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力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因父母离婚或再婚变更姓氏、在父姓和母姓中变更姓氏、收养关系变更、同一学校或近亲属中有名字相同的、名字中含有不易识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1)主项变更申请表;
(2)监护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3)未成年人父母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及调解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4)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及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学校证明(在校学生)原件;
(8)父母共同签署的同意书;
(9)本人同意书(本人已满10周岁,父母要求变更其姓名的);
3项变更所需材料:
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变更。
4、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5、收费情况: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