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概述
1.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2.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3.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三、申请条件
1.已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
2.所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
3.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四、申请材料
1.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的转让申请;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5.受转让方契税缴纳凭证;
6.抵押权人意见、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7.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材料;
8.地籍调查表;
9.宗地图。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七、办理方式
现场:四川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田新区长兴路长田三中心(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5号窗口);
网上: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八、咨询电话
0818-3288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