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统一用户登录 |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统筹医疗救助范围及待遇标准的通知

  • 来源:达州高新区
  • 发布日期:2021-11-15 15:27:25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民政局,高新区社事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医保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统筹全市医疗救助范围及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达州市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

(二)低保对象;

(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四)已稳定脱贫人口;

(五)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医疗救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需到市外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一)资助参保缴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分类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75%给予定额资助;稳定脱贫人口实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75%50%25%给予资助,2025年按规定退出,不再享受资助政策。

(二)门诊救助。对特困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予以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限额360元。

(三)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因住院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对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予以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65%予以救助。

住院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限额为20000元。

(四)依申请救助。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未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人员,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救助,经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核查、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救助范围。

对依申请救助对象因住院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6000元部分,按50%予以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限额为10000元。

(五)倾斜救助。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以每年乡村振兴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的部分,按50%予以倾斜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限额为10000元。确需到市外就诊的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且在省域内就医,可享受倾斜救助待遇。

三、医疗救助职责和分工

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完善全市范围内的医疗救助制度,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指导县(市、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及医疗救助费用的核算、汇总上报等工作。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已稳定脱贫人口、依申请救助对象名单推送给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好身份标识,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年中动态调整的,要实时提供人员名单,及时落实医疗救助待遇。财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救助程序、工作机制和工作纪律相关内容,仍按《达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达市医保发〔202059号)执行。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不得自行出台特殊待遇政策,其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乡村振兴局达州市民政局

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