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暴雨洪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住房维修重建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灾后村民生活救助、住房恢复重建当做首要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合理选择建设模式;坚持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政府补助与群众自救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恢复重建与防止因灾返贫相结合,保障因灾倒损住房村民基本住房需求。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暴雨洪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住房重建省级补助政策的通知》(川财建〔2020〕19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
对因洪涝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且无基本安全住房保障的村民,给予一次性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2.补助类别
生活救助:一是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因灾紧急避险、自愿投亲靠友转移安置;二是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的群众,因灾住房倒损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住房维修和重建:根据水毁程度,分类补助。房屋损毁程度应通过评估或鉴定确定。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无修缮价值,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的房屋。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
3.补助标准。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暴雨洪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住房重建省级补助政策的通知》(川财建〔2020〕194号)相关要求,对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按照一次性300元/人的标准帮助解决生活困难;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群众,按照25元/天f人的标准补助,最长补助时间不超过3个月;对因灾损坏需维修加固户,按照0.5万元/户给予维修补贴;对因灾损坏需重建按户,按照3.5万元/户给予重建补贴,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三年内因灾再次重建户按照6万元/户给予重建补贴。
4.上级资金补助和本级财政资金。
(二)管理措施
1.申请审核。按照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审批管理系统“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乡镇)审核、应急局审批”流程进行。
2.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农房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程质量监管;科经局、应急局要加强施工安全监管。
3.竣工验收。村民自建住房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应急局会同财金局、科经局要进行抽验,凡竣工验收未达标的,必须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入住。
4.资金拨付。村民自建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应急局、财金局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到户;房屋重建户补助资金可按施工进度预拨部分补助;生活救助资金核定校准后,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到户。
5.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应急局要做好申请审批、房屋鉴定、验收报告、资金拨付凭证等相关档案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工作。
解读机构:达州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陈心黎
联系电话:0818—2833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