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州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利用率,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效益最大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达州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出租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达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享有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广告位、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行为。
(一)资产出租事前评估。企业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资产招租的参考依据。
(二)资产出租期限及招租方式。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企业出租资产,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协议招租等非公开招租方式进行;企业采用公开招租方式进行的,应当在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本企业网站、相关媒体、资产所在地宣传栏等公布招租公告。
(三)资产出租方案及报备审议。企业应当制定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招租方式、招租底价、出租期限、承租条件、租金收缴方式,并附拟出租资产租赁价值的评估报告、拟发布的招租公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草案。资产出租方案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报区经合中心备案。企业上报请示或备案报告文件时,应当随文件附上经企业审议通过的资产出租方案。
(四)出租资产管理。企业应当对出租资产实行集约化管理,集中对本年度拟出租的闲置资产、租期即将到期的资产进行评估、招租,招租过程应当有本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全程参与监督。
(八)招租结果公示。企业应当将招租成交结果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本企业网站、相关媒体、资产所在地宣传栏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十)严格规范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出租资产租金收缴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收缴租金;企业应当规范出租资产档案管理,出租资产档案应当包括资产租赁价值评估报告、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公告、资产出租合同等相关材料;企业应当将本年度资产出租情况形成专项报告,在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区经合中心;区经合中心应当加强企业资产出租监管,强化过程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企业资产出租情况。
解读机构:达州高新区经合中心
解读人:汤远萍
联系电话:0818—283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