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高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高新区本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达高新区办〔2021〕26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分为五部分,分别为总则、转让程序、审批权限、产权转让监督和纪律、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严格按照相关职责机构审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清晰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行进场交易制度,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中的相关事项。
第二部分严格按照转让程序执行。转让程序主要分为以下步骤:申请立项、选择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确定转让底价、制定转让方案、信息披露、受让方征集、公开转让、价款支付、交易鉴证及权属变更。转让方应当做好产权转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按规定拟定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过程中形成书面决议均应进行公示;中介机构选择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争或在网上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审计、评估、拍卖等相关中介机构;产权转让经批准立项后,应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转让方应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面向社会公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根据转让方的委托,开展征集意向受让方有关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部分应按程序依法报批。国有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应当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依法应经高新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审批的,若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部分产权转让应严格进行监督和遵守纪律。产权转让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上述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部分附则。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资产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解读机构:达州高新区经合中心
解读人:汤远萍
联系电话:0818—283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