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州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达州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达州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5条,分为总则,投资监管体系建设,投资事前管理,投资事中管理,投资事后管理,投资风险管理,责任追究,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指达州高新区经济合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经合中心)代表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具体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是投资监管体系建设,包括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主要内容等。
第三章是投资事前管理,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账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查论证、董事会审议等程序。项目决策前应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和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第四章是投资事中管理,经合中心对企业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投资信息,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
第五章是投资事后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预报本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并于下一年2月底前将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报送区经合中心。
第六章是投资风险管理,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识别、控制、化解等全过程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七章是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是附则,由区经合中心负责解释。
解读机构:达州高新区经合中心
解读人:汤远萍
联系电话:0818—283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