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监)撤冒字〔2025〕00001号
名称:达州鸿雁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511700000057421
法定代表人:刘东黎
住所:达州市斌郎乡木瓜铺村达州公路物流港综合办公楼1楼48号
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纺织品、服装、家居日用品、五金工具、计算机及配件、塑胶制品(不含医用塑胶制品)、机电设备、工艺礼品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状态:已成立
2024年12月24日,刘东黎(身份证号:2301**********1313)向达州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承诺书》,该申请主要反映为“达州鸿雁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含有刘东黎本人身份信息的登记材料,刘东黎被登记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东黎以不知情,也未签署过该公司设立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表等材料为由申请撤销冒名登记”,并于12月30日提供了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线下查验刘东黎身份信息,达州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于2024年12月31日予以受理,函告公安、市监、税务、人社、金融等部门联合开展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达州鸿雁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9日,该公司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含有“刘东黎”身份信息(身份证号:230103********1313)的登记材料,刘东黎本人对该公司的登记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相关登记材料。调查机构通过现场核查及电话联系方式查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2月14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该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提出异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15年7月29日达州鸿雁商贸有限公司登记行政许可中“刘东黎”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达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