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局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乘客、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道路运输安全风险,全力构建安全有序、公平竞争、和谐稳定的道路运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局、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决定联合开展非法营运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严禁实施下列非法营运行为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含网约车)及人员,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网约车经营等违法违规活动。
(二)利用微信群、QQ群、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电话联系等线上线下渠道,以“拼车”“顺风车”“同乡车”等名义招客揽客,实际从事非法营运的活动。
(三)建立非法约车群、拼车群并组织车辆开展非法营运,经相关部门责令解散后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妨碍执法行为的处理
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存在威胁、恐吓、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从严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如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民参与及安全提示
(一)安全出行提示。非法营运车辆(“黑车”、非法网约车等)普遍存在车辆安全性能不达标、驾驶员资质无保障、未购买营运类保险等问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市民积极监督、举报非法营运线索(需提供车辆号牌、营运时间、行驶路线、招客方式及相关证据材料),相关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举报电话:0818-2833657)。
特此公告。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局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