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环法封(高新扣)〔2023〕37号
刘建绥:
身份证号码:352***********5111
地址:达州市经开区幺塘乡新民村七组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你公司雨污分流不彻底,沉淀池清掏出来的泥浆堆存不规范,及遗撒的泥浆未及时清理,导致暴雨天气随雨水流入小河沟。现场检查时沉淀池下面农田有淤积的泥沙。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有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用电设施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2月24日起至3月25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石材加工厂房内 ,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清单.docx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