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州高新区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达州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3-19 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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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现将《达州高新区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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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高新区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保障体系,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救灾物资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使用、回收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指应急救灾物资,是指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饮用水、药品、医疗器械、帐篷、棉被、衣物、照明设备、发电机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重点。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为首要目标,优先满足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应急救灾物资管理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三)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制定统一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明确部门的职责,分级落实管理责任。

(四)科学储备,高效调配依据灾害特点和实际需求,科学确定物资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确保物资能够及时、准确地调配到受灾地区。

(五)规范管理,专物专用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应急救灾物资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储备管理

第四条  储备规划

应急管理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救灾需求,制定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明确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布局和储备方式等。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应将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确保资金稳定投入。同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应急救灾实际需求,适时调整资金预算额度,保障物资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专项补助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及上级政府的专项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补助资金。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本地储备物资及资金难以满足救灾需求时,可向上级政府申请专项补助,用于紧急采购、补充应急救灾物资。

(三)社会捐赠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慈善捐赠、公益活动等方式,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提供资金支持。社事局或指定的慈善机构负责接收社会捐赠资金,并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捐赠资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应急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等相关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条  储备方式

(一)实物储备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购置应急物资并储存于指定的储备库,进行集中管理和维护。

(二)协议储备对于不宜长期储存或储存成本较高的物资,可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由企业进行代储。协议储备应明确物资品种、数量、储存条件、调用方式和补偿标准等。

(三)产能储备与相关生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在灾

害发生时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物资供应保障责任,在灾害发生时企业能够迅速扩大生产,保障物资供应。

条  储备库建设

(一)选址布局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根据本地区地理环境、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选址布局,原则上设区级中心库一个、各乡镇(街道)分库、航空应急救援中心专用库,确保物资能够快速调运到受灾地区。

(二)建设标准储备库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等功能,配备必要的通风、照明、消防、装卸等设备设施。

(三)信息化管理建立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储备物资的入库、出库、库存、盘点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条  物资入库

(一)采购验收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物资到货后,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二)捐赠接收社会捐赠的应急救灾物资,由社事局或指定的接收机构负责接收。接收时应认真核对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做好登记造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物资接收情况。捐赠物资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条  物资保管

(一)分类存放应急救灾物资应按照品种、规格、用途等进行分类存放,设置明显的标识牌,便于查找和取用。物资存放应符合安全要求,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和受潮。

(二)定期盘点储备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应急救灾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物资短缺、损坏、变质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向应急部门报告。

(三)维护保养对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对于易损耗、易过期的物资,应建立预警机制,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

条  物资出库

(一)调拨申请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应急救灾物资调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情况、所需物资种类、数量、调运地点等。

(二)审批调拨应急管理部门接到调拨申请后,应根据灾情和物资储备情况,及时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向储备库管理人员下达物资调拨指令。储备库管理人员应按照调拨指令,迅速组织物资出库,并做好物资出库登记和交接手续。

(三)紧急调运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请示,后补办相关手续。储备库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调运机制,优先保障紧急救灾物资的调运。交通运输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确保物资能够快速、安全地运抵受灾地区。

第三章  调拨使用

十一条  调拨原则

(一)先近后远优先从距离受灾地区较近的储备库调拨物资,以缩短物资调运时间。

(二)满足急需根据受灾地区的实际需求,优先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等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

(三)合理调配综合考虑各受灾地区的灾情严重程度、受灾人口数量、物资储备情况等因素,合理调配应急救灾物资,确保物资分配公平、公正。

第十条  调拨程序

(一)区级调拨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受灾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的物资调拨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向区级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组织物资调运。

(二)市级调拨级储备物资无法满足救灾需求时,党工委管委会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物资调拨申请,由市级政府统一物资调拨。

第十条  使用管理

(一)发放登记受灾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将应急救灾物资及时、准确地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发放时应做好登记工作,详细记录领取人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领取物资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二)使用监督应急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应急救灾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物资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应急救援工作。对违规使用应急救灾物资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

(三)信息公开受灾地区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应急救灾物资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回收与报废

第十条  回收范围

(一)未使用物资应急救灾任务结束后,对未使用且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应急救灾物资,应及时进行回收。

(二)可修复物资对使用后损坏但可修复的应急救灾物资,应进行回收并组织修复,经检验合格后重新入库储备。

(三)特定物资。帐篷、折叠床、发电机等大型物资及贵重物资,原则上应全部回收。

第十条  回收程序

(一)组织回收。受灾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救灾物资的回收工作。回收工作应在应急救灾任务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清点交接。回收单位应认真清点回收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与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记录。

(三)入库管理。回收的应急救灾物资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存放和管理。

第十条  报废处理

(一)报废鉴定。对因非人为因素导致破损严重、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或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应急救灾物资,由储备库管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鉴定,确定是否报废。

(二)报废审批:经鉴定需报废的应急救灾物资,由储备库管理单位填写报废申请表,报财政局审核批准。报废申请表应详细说明物资名称、规格、数量、购置时间、报废原因等信息。

(三)报废处置。经批准报废的应急救灾物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拍卖、拆解、销毁等。处置过程应严格遵守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并做好记录。报废物资处置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部门监督。应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物资采购、储备、调拨、使用、回收、报废等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

(二)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违规行为。对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应急救灾物资的;

2.擅自改变应急救灾物资用途的;

3.虚报、冒领应急救灾物资的;

4.因管理不善导致应急救灾物资毁损、灭失的;

5.在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拨、使用等环节中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违规使用的物资和资金、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5313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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