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州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主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达州高新区 发布日期: 2022-03-07 15:11:47


达州高新区经合中心:《达州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主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文字解读


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经达州高新区2022年第6次党政办公会审定,现将《达州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主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20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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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主营业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属企业聚焦主业发展和实施专业化经营,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依据 国家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文件等规定,参照《四川省省属企业主营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达州市市属企业主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依据公司章程和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区经合中心及其他履 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培育业务是指企业根 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区经合中心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确认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非主 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经确认的主业和培育业务是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 划的重要依据,是区经合中心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 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投资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企业应当贯彻国家、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根据功能定位、发展战略和规划, 科学确定规划期内业务发展策略,明确主业并突出精干主业,严 控非主业投资,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

第五条  区经合中心以管资本为重点,加强企业战略规划审 核,强化规划对投资引领,完善企业主业界定管理方式,对企业 主业进行确认,指导和支持企业做实做强做大主业,促进国有资 本布局结构优化和调整。

第二章   选择界定

第六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省、市、区的产业政策和企业的 功能定位,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时同步确定主业和培育业务。企 业在编制战略规划时应全面梳理各类业务发展情况,综合分析宏 观经济发展环境和趋势,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按照 提升、培育、整合、退出等导向分类明确各类业务发展策略,制 订主业和培育业务的发展方案,明确企业未来发展方向。

第七条  企业应精选主业和培育业务。原则上主业 1-3 个, 培育业务不超过2 个。确因实际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企业应

充分说明理由。

(一)主业是企业的核心产业或支柱产业,已形成较大的资 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在全市、区或同行业具有比 较优势,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板块。原则上纳入主业 范围的单个业务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在企业总量的占比 不低于 15%。

(二)培育业务是企业重点投资布局发展的新兴产业,应符 合国家、省、市、区鼓励类产业政策,集中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预期发展成为企业未来新的主业。原则上培育业务主要 经济指标预期增长率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企业现有业务平均 水平。

(三)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的合计总资产额或营业收入原则 上不低于企业总量的85%。

第八条  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大类标准确定,涉及具体产业细分子项按中

类或小类标准名称确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关联 度高、协同性强的配套业务可进行适当归类。

第三章   申报确认

第九条  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申报。企业提交主营业务申报申请并附相关依据说明, 报区经合中心初审。申报主业和培育业务的依据说明包括近三年 主要经济指标占比,竞争优势,以及发展潜力分析、发展目标及 策略等。

(二)初审。区经合中心组织对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进行研 究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反馈企业。

(三)上报。企业根据区经合中心的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后,连同董事会决议等材料报区经合中心。

(四)确认。区经合中心办公会审议企业董事会上报的主业 和培育业务并予以确认批复。

(五)公布。区经合中心对确认的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予以公布。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坚持创新驱动,按照制定的策略或计划推进 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主业应注重优化提升,集中投向价值链的 中高端环节和具有协同效应的关键项目。培育业务应注重审慎有 序,做好技术、市场等前瞻性研究和资金、人才等保障,抓好投 资项目储备、研究和论证,积极稳妥推进业务发展。非主业应推 进重组整合或逐步退出。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投资计划时优 先向主业和培育业务配置资源,优化主业和培育业务的投资结构, 严控非主业投资。企业制订年度投资计划应确定非主业投资比例, 原则上非主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年度计划总投资的 10%。

第五章 评估调整

第十二条 企业应结合规划实施中期和期末评估工作,组织开展主业和培育业务的发展情况评估,针对环境形势变化制定调整优化方案或措施。评估报告应报区经合中心。

第十三条 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调整原则上与规划同步。规划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经评估需要调整的,由企业 董事会研究并提出调整理由,按第九条规定报区经合中心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培育业务在规划期末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 的,应在下一轮规划编制中做出保留、退出等相应安排,需保留 的说明相关理由,持续亏损的原则上不再作为下一轮规划的培育业务,营业收入占比达到 15%以上的可转为主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负责确定所属子企业的主业并实施有效监管,指导督促子企业聚 焦主业发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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