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高新区经合中心:《达州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文字解读
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经达州高新区2022年第6次党政办公会审定,现将《达州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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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达州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达州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高新区经济合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经合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及发展规划,在深入分析外部环境及其变化趋势和内部条件及其竞争者能力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及其相应的规划与实施计划。
第四条 区经合中心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备案,并对其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编制与管理原则
第五条 企业编制发展战略与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
(二)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围绕主营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突出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区经合中心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
(四)做实做强做大企业;
(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规划编制内容
第七条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原则上包括10年远景目标、5年中期发展目标与规划和3 年短期实施计划。编制重点为5年中期发展目标与规划和3年短期实施计划,并可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发展变化,适时滚动调整。
第八条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产业发展潜力预测、优势劣势状况评估、核心竞争力分析等);
(二)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与规划(包括远景目标、中期目标与规划);
(三)3—5年发展重点与实施计划;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与规划时,应当突出主业的发展和调整、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大举措,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在制订程序上坚持做到规范、科学、民主。
第十条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在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期满前一年内,应编制下一个五年规划。
第十一条 企业首次编制发展战略与规划,或者发展战略与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企业发展方向改变或主营业务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的,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二条 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与规划委员会。
第十三条 企业向区经合中心报送发展战略与规划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审查的程序性文件,包括董事会审议情况等;
(三)区经合中心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一经完成,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周期内不做方向上的调整。如因市场及环境等因素变化需对规划做调整时,企业应当将调整方案及时报区经合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在发展战略与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区经合中心报备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以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企业对战略规划的实施应当进行监督控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按照战略规划目标要求,制定战略规划实施评价的定性、定量标准;
(二)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映战略规划实施的进度情况;
(三)定期分析和评价战略规划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偏差及成因,对重大偏差提出并实施纠偏措施。
第十七条 区经合中心依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对企业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引导企业投资方向,规避企业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区经合中心依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对企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推动区属国有经济的合理布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企业的下属子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