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州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依据及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达州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高新区经济合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经合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总则、编制与管理原则、规划编制内容、管理规定、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及发展规划,在深入分析外部环境及其变化趋势和内部条件及其竞争者能力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制定目标及其相应的规划与实施计划。经合中心并对各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进行备案,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编制与管理原则
企业在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应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围绕主营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突出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经合中心在管理上要做到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做实做强做大企业,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三)规划编制内容
企业在编制内容上因考虑到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产业发展潜力预测、优势劣势状况评估、核心竞争力评估等,突出主业的发展和调整、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建有10年远景目标、5年中期目标和3年短期实施计划,其中编制重点为5年中期目标和3年短期实施计划,且含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需要的其他内容。
(四)管理规定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大举措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去制订,企业每五年编制一次,在期满前一年应编制下一个五年规划,并明确负责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与规划委员会。首次编制或者实施过程中涉及企业发展方向改变或主营业务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自行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论证评审,企业在规划实施中应当进行监督控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映规划实施进度情况,定期分析和评价战略规划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偏差及成因,对重大偏差进行纠偏措施。企业向经合中心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应提供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审查的程序性文件及董事会审议情况、经合中心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材料。规划一经完成,原则上周期内不做方向上的调整,如因市场环境等因素需对规划调整时应及时向经合中心备案。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经合中心报备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以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经合中心依据规划对企业的重大投资、结构调整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引导方向规避风险,推动区属国有经济的合理布局。
(五)附则
企业的下属子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