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高新区金垭镇:《金垭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文字解读
村(社区)、镇级单位:
《金垭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高新区金垭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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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高新区金垭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达州市达川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镇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扑灭等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镇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为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由镇长罗喜担任指挥长,分管副镇长杨现雪担任副指挥长,镇政府办公室、镇政府应急办、镇武装部、镇财政所、派出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卫生院、镇应急办、镇林业站、镇交管办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2.1.1指挥部和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区、镇政府防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镇动物疫病防治应急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方案,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村、社区、相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成员单位职责
镇政府办公室、镇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协调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所需资金和物资。
镇财政所:负责筹集、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所需经费;并对防控经费实行监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检查、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预备队;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派出所:协助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封锁疫区和按照疫情有关技术处置规范扑杀染疫畜禽或同群畜禽,支持和协助搞好运输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卫生院: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工作。
应急办: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负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动物源性食品重大事故查处。
林业站:负责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配合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的防制工作。
交管办:支持、配合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搞好运输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
监察室、纪委: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履职、失职、职行为的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措施;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村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3应急处理专家组
农业农村局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组。其具体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
(1)应急办: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具体实施工作。
(2)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紧急免疫技术等工作。
(3)镇应急预备队: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由派出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卫生院、食药监、林业、武装部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各村、社区要成立相应的预备队。主要负责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加强日常应急技能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4)指挥部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政府办联系农业工作的副镇长牵头,负责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上报及其处置协调工作。
扑杀、无害化处理组: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镇应急预备队,负责扑杀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统计扑杀数量;对病畜及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治安警戒组:由派出所牵头,负责维护治安秩序。
疫情监控组:由镇畜牧站牵头,负责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进行监管、监控。
后勤保障组:由镇财政局牵头,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和物资的安排保障。
宣传报道组:由镇党建办宣传部牵头,负责舆情的引导和监管,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3.监测、报告和预警
3.1监测
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机制,建立镇、村三级疫情监测网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点疫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
3.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报告时限和程序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2人以上人员赶赴现场诊断,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诊断。初步认为属于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不能确诊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3.2.2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临床症状、免疫情况、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必须具备书面材料。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2应急响应
4.2.1突发Ι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镇政府在市政府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2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4.2.2.1镇政府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区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措施。必要时,可向市、区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指导开展如下工作: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④组织公安、交通、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消毒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⑤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⑥组织镇、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⑦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2.2.2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应开展如下工作:
(1)配合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配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配合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4)负责对本镇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立即上报。
(6)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配合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2.3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镇政府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局并按照规定向镇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报告。
4.2.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配合做好辖区应急处理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渡船等交通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对该疫病的监测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Ι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或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厅报告。
突发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区畜牧食品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局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镇畜牧站在镇政府的领导下,请区农业农村局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奖励
镇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执行。
5.5抚恤和补助
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镇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7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畜牧、卫计、财政、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镇级、各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6.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4治安保障
派出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5物资保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数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兽用生物制品;
(3)消毒设备;
(4)防护用品;
(5)运输工具;
(6)通信工具;
(7)其他用品。
6.6经费保障
镇财政每年都要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项储备资金,保证应急需要。专项储备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镇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