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程、验收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来源:达州高新区科创办 发布日期: 2022-08-25 14:38:25

达州高新区科创办:《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程、验收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的文字解读


​​​​​​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园区各企业:

  经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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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程(试行)

  达高新区〔202289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科学、公正,有序开展,按照《达州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达市府发〔2017〕22号)要求,根据《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达高新区〔2022〕67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项目评审工作,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评审组织机构。达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科创办”)负责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相关工作。科创办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

  第四条评审方式。项目评审以会议评审为主,逐步推行网络评审;重大项目在会议(网络)评审基础上可采取会议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作进一步审核。根据市委、市政府和达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和突发、应急项目可采取专家咨询论证方式。

  第五条形式审查。科创办或科创办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以申报指南为依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正确选取推荐单位、项目名称及申报单位名称是否与网络填报一致;

  (二)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合作单位、推荐单位是否按要求签章;

  (三)是否按要求提供并上传自筹资金证明、项目合作协议以及满足指南相关限制条件或项目前期研究基础的附件材料等;

  (四)项目申报人是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等;

  (五)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科创办或科创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申报书后,以会议集中审查的方式,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项目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在完成形式审查后在网上系统退回申报书并注明退回理由。

  第六条评审方案。科创办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类别、技术领域等对拟评审项目进行分组,拟订项目评审方案。

  第七条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为奇数,不得少于5人,原则上来自同一单位专家不得超过1名。评审专家选取应遵循领域相关和回避制度等,原则上应从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专家库中选,也可聘请区外专家(省、市科技部门或其他区域科技部门推荐)。

  第八条选取专家。原则上在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专家库中根据拟评审项目分组和专家选取条件选取专家,也可聘请区外专家(省、市科技部门或其他区域科技部门推荐)。

  网络评审在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专家库中按专家需求数量1:1比例随机自动产生候选专家,启动专家预约。若预约专家的数量不能达到评审活动需求的,可再依据缺额按1:1的比例在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专家库中补充抽取专家。

  第九条预约专家。评审专家名单一经形成,将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联系专家,专家需在24小时内予以确认,如未及时确认,视为自动放弃。再次通过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专家库选取专家,也可聘请区外专家(省、市科技部门或其他区域科技部门推荐)。

  第十条通知专家。评审组专家名单全部确定后,将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专家评审的方式、时间等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评审回避。评审专家评审前应签署《达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办公室项目评审专家廉洁诚信承诺书》(网络评审在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签署),存在以下情况的专家须主动提出评审回避:

  (一)是被评审项目的申报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申报负责人1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申报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四)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中的课题牵头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的,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五)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六)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评审专家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不同类别的评价要求,进行公正、公平、科学评价并进行评审打分、填写评审意见,按期提交评审结果。

  组织会议评审或答辩评审时,应要求评审专家提前审阅评审材料,在评审前就指南内容、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评审情况汇总。科创办负责汇总专家评审情况,会议评审或答辩评审应做好评审材料的留存、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诚信管理。科创办应对专家评审情况进行全程痕迹管理,并按相关规定纳入诚信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评审资格,并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评审监督。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科创办、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机关对评审各环节和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专家等进行共同监督,及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并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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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园区各企业:

  经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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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达高新区〔202290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按照《达州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达市府发〔2017〕22号)《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达州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财建〔2020〕12号)《达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达市科〔2021〕58号)《达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达高新区〔2022〕65号)《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达高新区〔2022〕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收范围。凡经达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科创办”)批准立项,获得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须进行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

  第三条验收原则。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组织机构。科创办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财政资金资助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科创办组织验收,财政资金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项目由科创办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

  第五条验收要求。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主动完成验收准备,在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提交验收申请,及时、真实、完整报送验收纸质材料,验收组织机构在此基础上1年内组织验收。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六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事项;

  (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及应用效果,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

  (三)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实施地组织管理情况;

  (五)项目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七条验收专家。验收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原则上是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专家库注册专家。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不少于5人,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且为单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验收方式。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通讯评议验收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会议验收采取会议形式,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采取在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测或查定,审阅相关资料,形成验收意见。

  通讯评议验收采取函审(或网评)的方式,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九条验收程序。

  (一)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及材料准备。项目负责人在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按要求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科创办;

  2.材料审核。科创办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由科创办签署意见后将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材料一式三份报送验收组织机构;

  3.组织验收。验收组织机构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验收方式并在收到验收材料后1年内组织验收;

  4.材料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后按要求完善验收资料,并在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中完成电子文档的提交后,同时将验收全套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验收组织机构审核;

  5.科技成果登记。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报告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成果登记号。科创办依据成果登记号完成验收手续;

  6.验收签章。验收组织机构将全套纸件验收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科创办,科创办验收工作相关责任人签注验收审批意见,加盖《达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办公室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用章》,最终完成验收手续;

  7.材料归档。验收工作结束后,科创办对验收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二)财务验收按财务验收相关规定执行,财务验收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分别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条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需按要求准备以下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合同书;

  (三)项目验收报告;

  (四)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

  (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与项目产品相关的销售、服务的发票清单等;

  (六)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文件资料;

  (七)项目财务验收报告及财务验收所需资料。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核、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

  项目验收通过,且财务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收回,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材料弄虚作假;

  2.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达到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目标任务;

  3.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4.不配合验收相关工作。

  项目验收不通过或财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整改后验收。每个项目原则上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验收组织机构,并提请重新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验收通过”,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再次验收不通过”。

  第十三条延期验收。项目因疫情、地震、洪灾等人为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科创办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特别重大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逾期未验收。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的按终止项目处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将列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5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并不得推荐申报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创业平台。

  第十五条结果公开。验收结果经审定后,在达州高新区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成果管理。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十七条过程监督。科创办对项目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机关按照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适用时限。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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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园区各企业:

  经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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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达高新区〔2022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结合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纸质)材料。

  第三条达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科创办”)暂时保管各类项目档案,项目结题验收后,完善资料整理归档移交达州高新区公用事业中心(档案管理中心)统一集中保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项目档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科创办、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都应把项目档案管理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整体工作。

  第五条科创办主要负责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和指导,对各项目承担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及时将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存档。

  第六条科创办暂时负责接收立项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保管,完善后,及时移交。

  第七条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八条科创办依据工作职责对立项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档案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按要求进行归档。

  (一)项目立项阶段文件。包括项目申报指南文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各环节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和电子数据。

  1.项目申报指南文件;

  2.推荐单位出具的推荐函、《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

  3.专家评审评估、咨询意见、评分表;

  4.前补助项目任务合同书;

  5.立项批复文件;

  6.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相关材料。

  (二)项目过程管理文件。包括项目中期检查评估、项目调整等过程管理中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

  1.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报告;

  2.达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评估评审表;

  3.项目重大事项调整或批复等各类调整(变更)材料。

  (三)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文件。包括前补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价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

  1.前补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材料;

  2.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报告;

  3.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论文等)、技术标准等;

  4.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支撑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5.科技报告收录证书;

  6.针对中期检查评估、专项审计等监督管理环节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7.专项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前补助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8.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账、专项资金单笔支出1万元及以上的发票、会计凭证复印件、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会计凭证及相关附件复印件;

  9.自筹资金支出明细;

  10.进行绩效评估的后补助项目绩效报告等相关绩效评价材料;

  11.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结论及专家意见等。

  (四)归档时间与要求。

  科创办负责整理归集每年度项目管理的综合性文件资料,即:项目申报指南、有关科技计划项目会议资料、公示资料、项目审批和下达资金及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等资料文件,并及时移交。

  科创办应在项目结题或验收后,负责以单个项目为单位,逐项整理归集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调整变更、验收(绩效评价)等阶段性文件材料,即:项目申报书、项目评审材料、项目任务书、项目过程管理资料、调整变更材料、项目结题验收资料(含委托验收资料)等,并于项目结题或验收后及时归档并移交。

  科创办进行项目档案移交时,要做好移交手续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五)档案保管期限。

  归档文件材料应明确档案保管期限。参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推荐单位对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中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一)归档范围。

  1.推荐函和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2.前补助项目任务合同书;

  3.项目事项调整(变更)申请及批复;

  4.科创办牵头印发的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5.前补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

  (二)归档时间及要求。

  推荐单位应在项目申报推荐、任务合同书签订、验收(绩效评价)等阶段性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专人负责,做好上述文件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保管期限。参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文件材料归档管理工作。

  (一)归档范围。

  1.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2.前补助项目任务合同书;

  3.项目验收申请书及自验收(绩效评价)报告;

  4.涉及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自行采购的相关资料;

  5.项目执行中调整事项及备案或批复文件;

  6.财务审计报告,与项目经费支出相关的财务档案。

  (二)归档时间与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申报、任务合同书签订、中期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专人负责,做好上述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三)档案保管期限。参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项目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档案利用

  第十二条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科创办可以调用,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调用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创办同意并批准后,方可进行登记、调用,调用期限结束后,按时并完整归还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调用科技计划项目档案,造成档案遗失或损坏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非科技计划的项目参照此办法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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