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州高新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达州高新区社事局 发布日期: 2024-08-28 10: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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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达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街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达市民发〔202139号)要求,经第九次管委会办公会研究同意,将《达州高新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20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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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高新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街道)工作的方案》

为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达州市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达市民发〔202139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特拟定高新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街道)工作方案。

、下放内容

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一次性救助1000元以下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街道)。

、重点任务

(一)规范下放方式。以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方案》,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街道)实施。

(二)降低申请门槛。取消群众申请社会救助的各项限制条件,坚持“有求必应”,乡(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不得无故拒绝群众求助申请,实现社会救助申请“零门槛”。

(三)精简办理材料。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群众申请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救助事项只需提供“一证一书”,即: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实现社会救助申请“零证明”。申请对象应当授权并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对,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拒绝授权调查核对的乡(街道)可以不予受理。

(四)简化办理环节。调整民主评议的适用范围,对公示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申办过程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乡(街道)按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未通过的,乡(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等情况进行重新调查核实。

(五)推进平台应用。全面运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推行社会救助“无纸化办公”。乡(街道)在受理、调查、审核、确认等环节形成的有关资料必须同步上传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确保电子档案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审核、确认环节需要签字签章的通过电子签章系统完成,确保社会救助实现“一网通办、闭环运行”,非特殊情况不得进行线下审核确认。

(六)加强动态管理。乡(街道)应当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台账,通过自主申报、定期复核、走访调查等形式及时了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期内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金额度或档次。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自然减员的,应当从自然减员次月起停发本人的救助金。对收入大幅增加、生活状况明显好转、购置房产及车辆且价值较大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当及时作出停发决定。要强化主动发现,及时将遭遇重病、重残、灾害、意外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新增、停发、减发、增发救助金应当按照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办理,其中作出停发、减发确认的应当告知原申请人或代理人,原申请人或代理人离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家庭成员。

(七)强化综合监管。区社要认真履行社会救助工作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要会同纪委监委、财、审计等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审核确认规范化运行、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杜绝一放了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5—8名救助工作协理员,充实级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加大抽查复核力度。要加强线上核查监管,通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每月对乡(街道)审核确认的新增救助对象实行100%的线上核查;要优化线下核查监管,对新增救助对象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落实三个100%”制度,即对备案管理对象、举报投诉对象和一卡通拦截等存在重大疑点的对象要进行100%的实地调查核实。区社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乡(街道)反馈并督促整改落实。要落实乡(街道)社会救助监管属地责任,乡(街道)纪委监委(纪工委)全程参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建立完善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压实经办人员责任,坚决防止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严禁人情保”“关系保”“维稳保”“政策保等违纪违规行为。

、工作流程

缩短办理时限,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非急难型临时救助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一)申请。乡(街道)是社会救助的受理主体,严禁将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职责转嫁给村(社区)承担。申请人(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街道)提出救助申请,由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站)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受理,并录入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向急难发生地乡(街道)提出救助申请。持有居住证的可在居住地乡(街道)申办社会救助。低保申请人与乡(街道)干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填写低保备案表由乡(街道)备案,建立社会救助备案人员管理台账。推广使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移动终端,乡(街道)应当及时受理群众通过移动终端提交的救助申请。

(二)调查。(街道)受理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调查研判。必须坚持先核对、后确认,无核对、不确认,乡(街道)受理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当同步委托发起信息核对,依托各级核对机构和乡(街道)现有信息资源,对申请对象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住房、车辆等收入财产信息进行核对。级民政部门及核对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乡(街道)。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由乡(街道)组织、村(社区)协助开展,每组不少于2人,其中乡(街道)至少有1人参加。乡(街道)可结合工作实际,指派驻村干部担任调查组组长,会同村(社区)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开展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调查工作除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外,还应对申请人是否属于备案管理对象进行核实查验。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或其代理人分别签字。乡(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民政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核对、政策把关、资料审核等工作。

(三)审核公示。调查结束后,乡(街道)应结合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由乡(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分管负责同志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后,乡(街道)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对拟纳入救助范围的人员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在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乡(街道)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临时救助在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乡(街道)应当再次核查。

(四)确认。公示无异议的,乡(街道)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采取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党委(行政)办公会议、评审小组会议等形式集体研究,对救助申请进行确认。会议应当由乡(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当委托有关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乡(街道)分管领导、纪检监察人员、驻村干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员、调查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参加会议。会议应当听取经办人员、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信息核对、调查核实、备案核查等情况进行介绍,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及救助种类和救助档次及金额的建议,建议不予救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作出确认决定。确认同意给予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档次及金额,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救助金或给予救助供养待遇。确认同意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在乡(街道)、村(社区)和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线下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公示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员、保障金额等。对确认不同意给予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备案。每月5前,乡(街道)应当通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将当月社会救助全量数据报送区社,同时报送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对象新增、停发、减发、增发等情况,接受区社事局的备案审查。同时,应当将乡(街道)干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干部近亲属纳入救助范围的备案管理情况形成台账并报区社

(六)资金发放。乡(街道)每月底前通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生成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并向区社推送,由区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报送至财政“一卡通”管理系统,由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由金融机构代理发放。

(七)开通绿色救助渠道。对情况紧急的急难型临时救助,乡(街道)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乡(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受理后,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核确认,从乡(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中进行“小金额先行救助”。适用简易程序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完善基础资料、履行审核确认程序。

、职责任务

(一)。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对乡(街道)实施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负责制定本辖区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细化城乡低保分档(补差)救助标准和临时救助事项及标准,制定社会救助对象收入支出核算标准,负责制定乡(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办法和监管办法,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推进本辖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负责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强化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应用管理。负责建立级社会救助信息核对机制,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协调上级信息核对机构和本级有关部门完成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并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乡(街道)。

3.负责加强本级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编制社会救助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审核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清单,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核拨社会救助资金。负责指导乡(街道)合理确定救助资金发放标准,确保资金安全。

4.负责社会救助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

5. 负责临时救助(1000元以上)审核确认工作。

6.负责监督、指导、督促乡(街道)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指导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7负责对单独登记备案的救助对象,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对象进行100%实地核查。负责对社会救助新申请对象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负责对乡(街道)审核确认的社会救助对象实行备案管理,负责指导乡(街道)按照要求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定期核查。

8.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咨询、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调查群众投诉举报,负责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社会救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乡(街道)。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一次性救助1000元以下)等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确认、公示公开、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1.负责落实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乡(街道)社会救助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领导包片、干部包村、办所联动”的责任机制,制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集体研究决策等程序规程,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规范运行。

2.负责加强乡(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建设,按要求配足工作力量。负责在便民服务中心(站)统一设置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受理群众求助申请。

3.负责组织开展入户调查,负责发起委托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负责对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开展民主评议。

4负责运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抓好受理登记、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定期核查、档案管理、公示公开等日常管理工作。

5.  负责抓好社会救助统计上报工作,依托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定期上报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和发放资金清单。                                                                                                                        

6.负责抓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接受群众咨询。负责承办社会救助投诉举报核查处理。

7.负责抓好乡(街道)干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申请社会救助的单独登记备案管理。负责指导村(社区)强化主动发现,协助做好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工作。

8. 负责受理、初审需由区社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1000元以上)。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协助主体,负责协助乡(街道)抓好社会救助工作。

1.履行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和报告职责,负责走访、发现困难群众,积极协助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对象向乡(街道)提出救助申请。

2.负责协助乡(街道)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动态管理等工作,发现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负责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公示公开工作。

3.负责协助乡(街道)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解释,协助乡(街道)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街道)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方面,是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加强(街道)政府能力建设、推进街乡(街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社会救助效率的现实路径。要充分认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街道)的重大意义,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政治高度,积极、务实、稳妥抓好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坚定兜住兜牢困难群众民生之底。

)强化宣传教育。社会事业局要加强对乡(街道)的业务指导,指导乡(街道)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开展好业务培训,组织乡(街道)干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等认真学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熟练掌握救助条件和标准,熟悉业务办理程序,增强服务意识和规矩意识,促进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阳光救助。要强化政策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申办流程,真正让群众知晓政策条件、明白办理流程、懂得自强感恩。

)加强监督问效。要强化绩效管理,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级党管委会)对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工作绩效评价体系,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落实。要完善社会救助领域投诉、举报受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对申请人拒绝授权调查核对,拒不配合审核确认工作的,应当终止审核确认程序。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失信惩戒,杜绝恶意申请和骗保行为。要充分发挥社会事业局业务监督、纪工委监察工委机关专门监督和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监督作用,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违规办理等行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责问效,防止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维稳保”“政策保”。

)健全容错机制。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实施社会救助审核权限下放工作,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因改革创新,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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