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州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试行)》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达州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分为七部分,分别为总则、工作职责、资产损失认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责任划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国有资产损失认定范围。企业在从事采购、生产、销售、投融资等经营活动以及改组改制过程中,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无相对应代价的减少或损失。
第二部分工作职责。区经合中心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负责起草、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制度文件,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所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及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所出资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本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明确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人事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部分资产损失认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材料分析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根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的性质、情形、金额;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
第四部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在企业物资(劳务、服务)采购、产品(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资金管理、投资管理过程中,依法从事股权、期货、外汇、经济担保活动等高风险投资业务,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造成资产损失,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由于相关责任人主观原因,导致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亏损两年以上,亏损额继续增加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五部分资产损失责任划分。根据企业管理者在决策中所持意见和岗位职责,划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企业领导人员擅自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该个人为主要责任人;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领导人员责任,根据岗位职责不同,划分为分管领导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六部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企业领导人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采取: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禁入处理、司法处理等形式;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领导人员,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可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及影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及时采取措施配合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七部分附则。本办法规定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其他责任人的追究处理办法。
解读机构:达州高新区经合中心
解读人:汤远萍
联系电话:0818—283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