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达县金江矿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1〕77号)《达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版)》等相关规定,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实际,制定本搬迁决定。
一、搬迁目的
为加快高铁南站站区配套工程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对达县金江矿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资产实施搬迁补偿。
二、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范围
本次被征收范围以高铁南站站区配套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用地范围图等文件为基础确定的项目用地范围为准;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等建筑物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已确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面积以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为准;未确权登记的建筑物,但经程序被认定为合法的,纳入补偿范围;未确权且经程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及时自行腾空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交高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按240元/m²给予工料补助。
被征收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以现场共同确认的为准。
上述范围内房屋等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等被征收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高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为本次征收的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等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等征收补偿工作,区科产局、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搬迁建设工作,河市镇、斌郎街道办做好配合工作。
四、征收及搬迁补偿方式
详见附件。
五、协议签订期限及搬迁期限
区财政局的批复文件出具之日起90天内为协议签约期限。
六、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间内拒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改变用途,以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的行为,不予补偿。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应配合房屋调查登记,如实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许可项目证明等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印发《达县金江矿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及土地上房屋等资产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docx.docx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9日